网络曝光不能触碰法律“红线”

日期:12-29 来源:未知

  高铁不文明占座行为被视频曝光;男子全程直播拍摄,请人为孕妇让座;插队引发互殴的视频在网上热传……类似的网络视频曝光行为不时出现于互联网平台,有的在短时间内引爆舆论焦点,引来众多网友围观评论。


  近年来,随着各类视频网站快速发展以及智能手机的不断普及,网络视频曝光成为很多人披露不良行为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舆论监督方式之一。但在这个过程中,拍摄曝光视频的行为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,甚至触及法律“红线”的可能?如何把握行使舆论监督权与保护他人隐私权等权利之间的关系?如何防止有些人为了获取“流量密码”,随意剪切视频片段,编造事实、恶意炒作,扰乱网络公共秩序?这些问题,也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重视。

  有些网络曝光行为看似正义之举,有的也的确是为了揭露社会不良现象,但将拍摄的他人视频,尤其是可能会引起负面影响的视频随意传到网上,则有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等,对他人的生活、工作造成严重影响,最终有可能“好心帮倒忙”。现实中,还有人借网络曝光之名,泄一己私愤,通过视频剪辑或文字引导,掺入主观倾向甚至不当目的,片面地对他人的某种行为进行曝光,甚至引导进行“人肉搜索”,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精神压力。比如,某地一理发店老板常将和自己发生矛盾的顾客的视频随意发到网上,甚至配文“曝光奇葩行为”,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与诋毁。当事人名誉尊严受到损害,不但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,也使社会公众感到缺乏安全感。

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网络曝光不能触碰法律“红线”。公民的隐私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益等是人们的基本权利,也是人们正常生活的保证,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。在现代信息社会中,必须严守法律底线,依法处理好公民自由表达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。虽然,目前我国没有针对网络曝光的专门性法律,但根据我国的民法典、个人信息保护法,以及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在网络平台上散布谣言,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,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名誉、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。与此同时,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“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”“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”等。曝光视频的发布者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,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,很可能被追究相关民事乃至刑事责任。

  共筑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,营造良好网络生态,需要各方配合打好“组合拳”。网络视频平台应当依法履行义务,承担相应主体责任,强化内容审核机制,对视频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和不良内容进行及时监管;视频内容生产者应不断加强法律学习,提高自身法治素养,深刻认识到曝光行为必须在法律规范中进行,要以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;政府监管部门应强化协作,进行联合执法督办,定期对内容管理主体开展监督检查,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,确保网络空间风清气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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